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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代理记账机构的会计档案管理

    以下内容来源:《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讲解》,仅供参考学习。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解读】本条明确了代理记账机构的会计档案管理要求。

    (1)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2)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对单位的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的,应当遵照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代理记账机构如满足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委托人的电子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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